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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 碧心公益2023-05-0166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监事公布,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监事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单位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单位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单位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