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非理事会成员的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