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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海珠区碧心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为大病患者提供慈善医疗救助和志愿服务,推动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海珠区委员会。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18号之一。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区建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区建业,金额:30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运用专业知识,推广普及病患的预防;

    (二)针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政策倡导;

    (三)整合资源,为重症青少年及其家属提供支持服务;

    (四)接受自愿捐赠和资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五)搭建关注及保护青少年的资讯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策划与组织以公益为主题的传播活动,开展相关公益培训与咨询,以及其他志愿相关事务。




  •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非理事会成员的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锦洲,担任理事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需要审议的重大慈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监事公布,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监事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单位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单位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单位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