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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碧心公益2023-05-01297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