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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 碧心公益2023-05-01310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马锦洲,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监事1人1票。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