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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 碧心公益2023-05-0165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