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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 碧心公益2023-05-01302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四)发生分立、合并;

(五)自行解散;

(六)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单位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