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碧心公益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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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锦洲,担任理事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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