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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第六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 碧心公益2023-05-0150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需要审议的重大慈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